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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10-2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生命健康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和前提。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精神,加强学校急救教育,保护青少年生命健康,为社会培养乐于施救、敢于施救、善于施救的人员,经研究,教育部决定实施青少年急救教育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以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核心,以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以提高校园应急救护能力为目标,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建设一批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深入开展学校急救知识普及、急救设施配备、救护技能培训等工作,切实保障青少年生命健康。

  二、试点建设目标

  首批拟组织150所高中和高校参与试点工作,在校园内配备相关急救设施设备与物品,并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急救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研制急救设施设备配备规范(试行)和急救技能培训方案(试行),探索校园急救技能证书开发试点建设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急救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强化急救教育。

  三、试点建设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利用体育与健康课、学生军训、社会实践等渠道,普及急救教育知识,开展急救技能培训,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意识。

  (二)坚持协同推进。积极会同红十字会等部门,统筹区域内开设医学类专业的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力量,加强对试点学校的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

  (三)坚持分类探索。结合学生身心发育规律、学校类型规模开展多元探索,形成多层级、多类型的校园急救方案。力争中学阶段,掌握基本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养自救互救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学阶段,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技能,倡导救护志愿服务。

  四、试点建设任务

  (一)普及校园急救知识。建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主题教育为重要载体、以日常教育为基础的急救教育推进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校园常见的气道异物梗阻等紧急救护,创伤出血与止血、关节脱位与扭伤等创伤救护,淹溺、烧烫伤、中暑等意外伤害,火灾、地震、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护知识普及教育。鼓励高校开设应急救护相关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二)配备校园急救设施。试点校要参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标准、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等,结合学校规模、环境、地势、交通、建筑等实际情况,配备足用、实用、适用的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学校逐步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各地要积极会同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等部门,重点培训试点学校校医、体育与健康课教师、班主任等教职员工,鼓励支持师生通过应急救护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对取得救护员证书的校医、体育与健康课教师、班主任等开展救护师资培训,培训合格的师资在军训期间等对学生进行防灾避险知识普及培训,提高学生避险、救护技能。

  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将统筹各方资源,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五、试点推荐要求

  (一)试点推荐名额。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推荐3—5所高中和高校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校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学校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其中,职业院校原则上不少于1所。优先考虑已安装急救设施设备或已有应急救护培训基础的学校。

  (二)试点报送方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21年10月21日前将《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报送表》(见附件1)、《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申报书》(见附件2)纸质版邮寄至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中教仪楼109室),电子版发至邮箱llyj@ceeia.cn。

  六、联系方式

  (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朱红松

  电话:010-66097180;

  (二)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 李梦莹

  电话:010—59893195,18310440036。

  附件:1.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报送表

       2.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