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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6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是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标识码:4153014014。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决执行教育部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落实招生录取工作“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策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机构由学校纪检监察处承担,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常设的招生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与录取工作有关情况泄露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和社会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学校预报的选考科目及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上级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志愿专业顺序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按照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当考生所报志愿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考生必须参加2026年普通高考体检,未参加体检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并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 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2. 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者,学校各专业不予录取。
3.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双眼失明者不录取。
4. 双眼矫正视力4.8而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
5.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
6.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
7. 皮肤过敏者,因实验实训及工作岗位需求,请考生对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慎报。
8. 鉴于当前专业就业需求,建议护理专业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5cm;医药卫生大类专业学生身高≥150cm。
9. 考虑行业特点及就业岗位实际情况,助产、医学美容技术专业男生谨慎报考。
考生须知: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鉴于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负责的态度,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专递方式寄出。
第六章 学费及奖学、助学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三年制普通专科学费:5000.00元/生/年。
第十九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勤、减、免、补、偿、通、育”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招生咨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阳片区职业教育园区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5-2162986
学校网址:http://www.bsctcm.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ctcm.cn/
邮编:678000
纪检监察处电话:0875-2125131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