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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设置

日期:2020-05-16 21:18:41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9月1日前分配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专业、所在年级前茅。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处牵头,计财处、团委等部门参加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各系要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并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名额和评审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2、各系根据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组织等额评审,并按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审核后,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获奖励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指标作废不补,将指标分配给其他系使用。

3、公示结束后,学生处每年10月31日前将我院正式确定的获奖励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4、国家奖学金由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获奖励学生若受处分或铺张浪费,收回其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9月1日前分配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对于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茅;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处牵头,计财处、团委等部门参加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各系(部)要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并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名额和评审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2、各系(部)根据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组织等额评审,并按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审核后,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获奖励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指标作废不补,将指标分配给其他系(部)使用。

3、公示结束后,学生处每年10月31日前将我院正式确定的获奖励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获奖励学生若受处分或铺张浪费,收回其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困难生资助办法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 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

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

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

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和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在各系中以年级或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

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

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

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证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

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要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2、学院和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

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